合同起草与审查:避免冗余条款与空洞条款合同的条款应当是有意义的条款,或者能够指导当事人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能够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合同条款应服务于交易的安全、便利,如果合同条款与交易毫无意义,甚至制造麻烦,那就是失败的条款,合同起草者和审查者就是失职
实践中存在一些现象,有人将他人的合同模板生搬硬套过来,看上去高大上,合同条款齐备,但其实一些合同条款毫无意义,或者合同条款本来应该有实质内容但其实是一个虚空的条款、没有具备本来应有的功能
一、冗余条款,即毫无意义的条款例如,一份合同,当事人都是中国企业,合同内容完全没有涉外的因素,但合同中有类似这样的条款: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当然,如果是一份涉外合同当然就应当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空洞条款,本应有具体约定的条款,却没有任何具体约定,条款完全没有起到本应有的作用
1、关于违约责任的空洞条款例1: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例2: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例3:5违约责任5
1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基本上,这些条款约定等于没有约定,合同条款完全是浪费纸张
看上去很唬人,但完全是纸老虎
示范之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送交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乙方可按耽误的时间顺延交付设计任务书及匡算表的时间
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咨询费,迟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