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业务人员培训资料什么是病历病历是病人在医院诊断治疗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它包含有首页、大病历、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等
病历的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9月1日关于发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附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