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证券营业部,住所地绍兴市区某路某号
诉讼代表人:某某某,系主任
联系电话:8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x)越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利息判决不符合事实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第六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6年6月27日所签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同时又认定该协议无效,系自相矛盾
上诉人认为,该补充协议虽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付款时间的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依法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付款情况均按照该补充协议履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员工的劳动保险费
原审判决认为(第八页)“因原告在总报价书中已明确表示劳动保险费不列入报价,且根据绍兴市建管(1998)06号转发〈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费用单独立项,不纳入建筑市场竞争,故原告主张本案工程的劳动保险费19956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理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认为,根据招投标确定的承包总额11164842元、招投标文件规定,被上诉人投标不存在附加条件,且浙江省建设厅浙建建[1998]12号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劳动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承包总价,工程审计部门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本审核结果中未计劳动保险费,根据浙建建(1998)12号、绍市建管(1998)06号文,投标时应计入报价,合同总价中也应包含该项费用,结算中调整增加该项费用,本公司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