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第1页共7页我们想互相制衡这一点我们有充分的认识,这是我们的优点,是我们司法机关的长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避免搞错案子。所以你不能反过来说,这个案子弄上来以后怎么弄呢,咱们四家坐在一起商量商量吧,互相配合协调,但是你很可能没有发挥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作用,会走上一个错误的道路。最近一两年我们犯出来很多冤案错案,仔细去看里边有很多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四机关互相之间的制衡不足、监督不足,是不是要在程序上更多一些约束才行。二、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第二个问题是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与行政机关是不一样的,去行政化也是内容之一,下级法院做了一个决定,是代表这个法院的行使审判权做出来的,上级法院对他有监督权,那么最明显的办法是,一审完了以后还有二审。二审就是监督关系,你这一层法院做得对不对,从证据、从事实各方面依法办事这方面,法院和事实两方面严格地进行把关。这种监督权是法律规定必须达到的,因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法律方面,经常有这样一个说法,就是如果有权的对你采取一个什么措施,那我们也有权要去重新查一遍,复查一遍这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你看我们现在行政执法中不这样吗。我们罚你多少钱,你还要告诉他你如果不服可以到什么地方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告诉你有要求再审查一遍的权利,这个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抹杀,我们不许你复查一遍,那就不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了。那么在法院方面也是这样,我们一审已经决定了,就完了吗。不,我们还有权再要求重新审查一遍,很多国家是三审,一审完了我们不服可以二审,上一级法院重新给我们审查一遍,二审完了以后我们还不服我们还要求三审,要求法院再给我们审一次,在上级法院三审审过了就结束了,就是三审终审制。中国现在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基层法院审的,我们不服法院再重新审一遍,如果是中级法院审的,那么我们要求高级法院重新审一遍,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我们审理案件当中不会出错,保证能够做对。因为你一审的时候我们是按照事实依法做出来一个判决,也许我们有什么疏漏的地方,可以允许二审再来纠正。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