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方面,第二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实际上说的就是司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司法的规律
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第一是要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
司法职权的配置就是要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衡
这其实是宪法里边就提出来的,从事司法工作广义上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司法这四家分工负责,你是管审判的,你是管检察的,你是管公安的
那么从行使案子来说,公安机关是负责侦查,把证据都拿到,移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认为这是符合刑法的哪一条,并且承担刑事责任,他就可以提出诉讼
这样检察院对公安送上来的有关证据材料肯定要进行审查,确定了他是有犯罪行为的,如果证据不足有的时候就打回去,补侦查,一直补充到他满意了为止
那认为是根本就无罪,他就不起诉,这个关口很重要
完了以后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来判,检察院提的这些证据到底对不对,他来审查,审查的结果认为对的那么他就可以判罪,如果不对就判你无罪或者又打回去
总而言之,最后这个法院还要重新来审查一遍,所以从分工上来说,司法权力互相之间一定是分工的,你管什么,他管什么,要互相配合
配合就是达到公正司法这个目标,而这里边非常重要的一个叫做互相制衡,实际上就是互相监督
检察机关就要看看公安找的这些材料证据行不行,法院还要重新再来审查,公诉人提出来的要求是不是对,要互相制衡
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我们还需要有些制度有些程序搞得更细一点
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大的错案、冤案,这个大的错案、冤案是怎么发生的呢,多重重要的原因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四个机关的互相制衡没做到
也许是出于其他力量的干预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总而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对前面的公安送上来的材料审查不足,公安本身可能有一个什么原因,最后法院就跟着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