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签约行为,加强对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签的各类经济合同,包括广告合同、展览合同、合资合作合同及各种合同性法律文本。第三条各类合同的制定、修改、变更、通知等,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审核和签订第四条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签订合同前,签约人应详细了解合同文本条款,签约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合同文本后应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包括的内容有:项目名称、合作方名称、项目内容介绍、目标市场分析、盈亏分析、风险分析、其他注意的方面及项目可行性建议等。如合同执行还需第三方来制作完成,应附制作方名称、制作内容、所需费用等。第五条合同的审核和签订程序1、经办部门签订合同时,应向企管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领取合同审批表和合同文本,填写完毕后报请批准。2、企管部主管领导和企管部对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的可行性和执行合同采取的风险措施等提出建议,然后将合同退还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报请财务审核。3、合同中凡有关对外付款、往来支付包括垫款等条款,须经财务部成本核算预测。财务审核通过后,经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成本预算表及合同原件和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转报主管业务副总裁。4、主管业务副总裁签署意见后,企管部保留审批表和合同的复印件,并依据主管业务副总裁意见,对不同意立项,项目本身存有疑问的,记录存档后通知经办部门;对同意立项的,将合同返回经办部门,上报公司总裁。以上工作应在三个连续工作日之内完成。5、公司总裁在收到合同后的两个连续工作日之内审核并签署意见,核准后加盖“合同专用章”,返回企管部。企管部对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和保留的合同复印件进行核实,确保签约合同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通知经办部门领取合同。领取时,经办部门必须在企管部进行“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此时,合同正式生效。6、经办部门在一周时间内完成对方单位盖章手续,盖章手续履行完后,须将业务资料送相关部门归档保存。合同的管理第六条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负责公司合同文本及审批表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所有合同都应由综合管理部主管领导按合同内容统一编制合同号。公司合同(含协议书)正式签约后,合同正本留财务部,企管部保留审批表原件和合同复印件,经办部门保留审批表和合同复印件。第七条企管部应将公司合同文本立卷保存,并负责监督业务进程,及时将与合同有关的资料按时间顺序依次存入卷内。合同的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动第八条合同签订后,部门经理为责任人,负责合同进程,及时收、支相关费用和办理财务借款手续等,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第九条每季度各部门对合同签署、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企管部进行监督和抽查,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积极配合。每半年由企管部、财务部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一次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第十条凡是签订了合同的业务,企管部要随时跟踪合同进展,每月进行统计,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合同执行情况。第十一条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重合同、守信誉。第十二条有关合同中的收付款条款,由财务部监督执行。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对外付款,财务部有权拒付。第十三条合同自签署至结清帐款之日止,部门经理自始至终要负责到底。第十四条凡私自动用公司合同及公章对外承接业务牟取私利者,公司将予以除名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当中的条款进行修改时,须书面取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相关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修改呈报,不得在合同原件上涂改。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六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首先应按合同规定,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发生纠纷各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有书面协议,并由协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七条如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发生诉讼或仲裁,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决定,按处理争诉案件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企管部与有关部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