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仓储合同中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管波[案情]2007年4月28日,宝冶公司和德圣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钢材交德圣公司保管,凭宝冶公司签发的提货单发货
合同有效期限从2007年4月2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宝冶公司尚有3643吨钢材存放于德圣公司仓库
2008年3月12日,德圣公司向宝冶公司出具3643吨库存钢材清单
2007年9月19日,宝冶公司和华夏冷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存放于德圣公司仓库的3643吨钢材出售给华夏冷轧公司,总价款1555万元
华夏冷轧公司已预付货款310万元,余款1245万元一个月内付清
交货方式为华夏冷轧公司自提,仓库保管费用由华夏冷轧公司自理
2008年4月15日,华夏冷轧公司在未持有宝冶公司提货单的情况下,从德圣公司仓库径行提取宝冶公司的全部库存钢材3643吨
华夏冷轧公司后向宝冶公司出具分期偿还钢材尾款1245万元的承诺书,表示于2008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宝冶公司后提起诉讼,要求德圣公司支付钢材款,华夏冷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宝冶公司明确其是基于仓储合同主张权利
[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宝冶公司明确表示是基于仓储合同关系要求德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之间仓储合同到期后,原合同约定对于德圣公司已无约束力
德圣公司并非因为自身保管不善或者管理问题等原因造成宝冶公司库存钢材的毁损灭失
宝冶公司与华夏冷轧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宝冶公司已收取310万元货款,并接受华夏冷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华夏冷轧公司从德圣公司提货的行为实际是宝冶公司与华夏冷轧公司在履行双方的买卖合同,德圣公司向华夏冷轧公司发货并没有过错,亦不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驳回宝冶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德圣公司与宝冶公司之间在原合同期满后仍然存在事实上的仓储合同法律关系
德圣公司在宝冶公司未签发提货单的情形下,擅自允许华夏冷轧公司提货,应当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