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康合同下租船人利益的保护在国际航运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以航次租船的形式进行海运的运输方式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航次租船已在租船市场上占据大约40%的份额
特别是在亚洲市场,短航次仍以航次租船为主
己】因此我们应当对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金康合同进行深入的了解
1金康合同概述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voyageC/P),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CHARTERPARTY)也也即金康合同
自1922年金康合同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并推行以来,即为航运界普遍接受,一直是件杂货和各类干散货航次租船合同使用最多的标准合同格式
并且经过两次修改,该标准合同中增加了一些选择性条款和实质性条款,如租船人的解约权条款以及船东的解约权,使得1994年金康标准租船合同格式成为航次租船领域最具权威的租船合同格式
2租船人在洽谈租约时金康合同中的不利条款2
1预付运费将不利于租船人的利益保护GENCON第4条b项规定:〃运费预付,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得返还
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船东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该条款规定如果依据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时,那么租船人应支付预付运费,那么该运费不会退还给租船人,而不论船货是否遭受损害或灭失
而此时,如果货物在未交付给收货人就遭到损害或灭失(例如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与他船发生碰撞,或承租人在交付运费后发现船舶不适航,不适货),而这些货损可能是由于船东的过错所造成的,对于该货损由租船人承担风险明显是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形下,虽然承租人可以以违约起诉船东,但是其预付的运费却不会退还给承租人
并且在诉讼中,承租人也会投入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