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商事合同案件适用表见代理要件指引(试行)编者按:表见代理是对无权代理行为赋予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代理制度的一种特殊例外情形
由于法律规定本身较为原则,而表见代理的认定受个案事实差异和法官个体认知差异影响较大,故审查认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根据高院党组和应勇院长关于做好统一裁判标准工作、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要求,高院民二庭近两年已先后制订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性意见,以及公司法、合同法(总则)涉及自由裁量的相关实体要件指引
此次,对于实践反映突出的表见代理认定这一裁量权行使难点,高院民二庭在类案评查和汇集三级法院观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编写了本指引(试行),供实践参考,以期促进商事合同案件表见代理认定思路的相对统一
一、关于表见代理的价值取向商事合同案件审理中,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当注意把握好两种价值取向:一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引导合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行为人诚信经营
二、关于表见代理的审查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应严格、慎重,要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稳妥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三、关于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包括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及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
四、关于表见代理类案标准统一与个案查明的关系因不同的合同相对人主观认知和客观感知存在差异,认定表见代理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
即便是针对同一行为人、同一被代理人的关联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个案中的法律事实,分别审查、独立判断
五、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