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的信赖利益满洪杰上传时间:2006-5-28几年前新闻媒体报道过这样一件事
上海有几名残疾青年颇有音乐天赋,当地媒体对此进行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对他们的普遍关注
老板甲从报上看到他们的事迹后受到感动,主动找到几青年,表示愿意赠以资金帮助他们出版音乐专辑
残疾青年们相信了甲的承诺,开始筹划专辑的出版
为了资金问题找到甲,甲表示承诺的赠与一定会履行,只是暂时拿不出钱来
于是几名青年四处借贷,经过几年的努力专辑终于出版发行
但此时甲许诺的资金并未到位,且甲表示将撤销该赠与,专辑也销路不畅
几青年多次向甲催要资金均遭拒绝,于是陷入困境
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民法学界向有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司法实践中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而推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未作出明文规定,但从该法第185条推断,《合同法》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i],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与其它合同不同的是,《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享有单方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同时但书规定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由此可推知,除了上述几类赠与合同以外的其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前均得以单方随意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