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期货居间人及相关问题研究期货居间人联合研究课题组1200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颁布以后,在期货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期货居间人”这一概念,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独立主体资格,也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司法解释层面提供了重要依据。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期货市场中一系列经纪或是中介关系很难用目前“居间”的法律定义所涵盖,但无论如何,探索和完善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前进脚步迈出了第一步,期货居间经纪关系的承认仍然被认为对期货行业管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课题组认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研究与建立应当分阶段,有计划的逐步进行,因此,确立本课题主要进行第一阶段的研究,即以期货居间人问题为中心,兼顾相关主体的规范发展问题,着眼于未来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完善的研究思路。一、我国期货经纪人的发展历史及问题(一)期货经纪人的发展演变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我国的期货经纪人实际上被限制于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这一主体范围之内,但是随着期货市场进入恢复发展阶段,大量存在于体制之外的“准期货经纪人”2,以1联合课题组由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江向阳(组长)、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顾问于学会(副组长)、浙江中大期货经纪公司课题组负责人林皓、安徽华物期货经纪公司课题组负责人汪伟、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吴运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马晓文、浙江中大期货经纪公司黄少华、中国期货业协会研究部刘涛、合规部刘保宁等组成。其中:浙江中大课题组——课题负责单位: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课题合作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课题组负责人:林皓;课题组成员:鲁峰、程晓峰、黄少华、陈健标。安徽华物课题组——课题负责单位: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课题合作单位: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课题组负责人:汪伟;课题组成员:许瑞峰、马晓文、吴立群、康佑梅。2本文定义为:游离于现行期货监管体制之外,非期货经纪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揽、开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指导,甚至代客理财等期货交易中介服务的群体,如“投资顾问”、“期货经纪人”、“操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期货居间人客户代理人客户期货经纪公司合同代签人指令下达人账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居间关系居间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暗佣!老鼠仓!恶意炒单!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多种形式在市场发展壮大起来,成为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如何对这部分力量进行规范管理和引导,使之成为期货行业发展的积极因素,成为业内外共同关注的问题。期货市场特有的高风险性要求操作者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和技术水平、掌握一定的信息量和实践经验,普通投资者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势必求助于“专业人士”。由于我国期货管理规章禁止期货公司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权委托,使得期货投资者只能面向社会寻找能够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期货公司为避免法律风险和减小运营成本,也有意将原来的业务拓展人员推向社会,使其不再作为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回避纠纷和诉讼。经历了期货市场数年的锻炼,一部分专业人士成长起来,无论在经济实力、社会关系、实践经验、技术水平上都有了长足进步,远非1995年前后的情况可比。他们有自己的推销渠道和方式,有自己的行规和行为准则,甚至有自己的组织如联谊俱乐部等。这些“准期货经纪人”游走在客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既不主动明确为客户代理人,期货经纪公司也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对于期货经纪公司而言,这类人如同鸡肋,一方面因惧怕全权委托的法律限制,不愿意接受他们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因为依赖他们开发和维护客户资源,又不得不提供一些工作条件和便利,并对客户有意无意地含糊这类人员的身份。许多客户往往由此造成误解,并且这种误解被期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利用于交易过程,成为侵害客户利益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