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中期协联合研究计划资助项目——期货居间人及相关问题研究期货居间人联合研究课题组1200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颁布以后,在期货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期货居间人”这一概念,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独立主体资格,也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司法解释层面提供了重要依据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期货市场中一系列经纪或是中介关系很难用目前“居间”的法律定义所涵盖,但无论如何,探索和完善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前进脚步迈出了第一步,期货居间经纪关系的承认仍然被认为对期货行业管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课题组认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研究与建立应当分阶段,有计划的逐步进行,因此,确立本课题主要进行第一阶段的研究,即以期货居间人问题为中心,兼顾相关主体的规范发展问题,着眼于未来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完善的研究思路
一、我国期货经纪人的发展历史及问题(一)期货经纪人的发展演变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我国的期货经纪人实际上被限制于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这一主体范围之内,但是随着期货市场进入恢复发展阶段,大量存在于体制之外的“准期货经纪人”2,以1联合课题组由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江向阳(组长)、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顾问于学会(副组长)、浙江中大期货经纪公司课题组负责人林皓、安徽华物期货经纪公司课题组负责人汪伟、中国证监会期货部吴运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马晓文、浙江中大期货经纪公司黄少华、中国期货业协会研究部刘涛、合规部刘保宁等组成
其中:浙江中大课题组——课题负责单位: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课题合作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课题组负责人:林皓;课题组成员:鲁峰、程晓峰、黄少华、陈健标
安徽华物课题组——课题负责单位:安徽华物期货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