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
基本说来有两种状况: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全部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
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全部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殊制造的货物)
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像
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甚至将不动产也排解出来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纳排解法,将个人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际货物买卖”
由此,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之为一般买卖,将一般买卖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1Word文档归为特别买卖
二是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全部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买卖,因当事人相约,一方移转某财产权于相对人,相对人对之支付价金,而发生效力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商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我国台湾地区的权威学者也在着述中表明,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包括物及权利
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狭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品,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