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5年06月11日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以下简称“《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体原则1(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