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三章资本的管理第四章资产的管理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六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第七章清算期间的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具体管理本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企业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投资人增资、转让投资权益或者改变合作条件的,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二章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规模较小,设置财务会计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下同)依照健全、有效的原则确定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