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从有关美国判例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来源:作者:阅读数:1009闫文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原载《专利法研究》2004年卷)按专利法理论,专利权人自己生产的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售出后,购买人可以使用该产品并可以为了使用而对该产品进行必要的维修
但如果在该专利产品报废以后,购买人又在该产品的基础上重新制造一个专利产品,则可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什么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修理,什么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再造,这是一个既涉及事实又涉及法律的复杂问题
对于因此而引起的纠纷,美国一百多年来有大量的判例
我国的学者、专家对这些判例也进行了一定的介绍
i[1]我国虽然还没有出现过类似纠纷,但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司法界的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涉及到了这一问题
ii[2]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笔者将介绍更多的美国判例,并对这些判例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我们制定司法解释和处理有关纠纷有所裨益
一、美国有关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判例简介在大量的美国判例中,笔者选择了以下十一个判例
这些判例,有的是曾被反复引用的经典判例,有的是具有“新颖性”的最近几年刚作出的判例
1、“刨床案”(Wilsonv
Simpson)iii[3]此判例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50年作出的,是美国第一个有名的关于区分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案件
案中的专利产品是一种刨床,该刨床是由不单独受专利保护的部件如齿轮、轴、刀片等组成
其中刀片使用几个月以后就不能再用了
被告是该专利产品刨床的使用人
在刨床中的刀片用钝以后,被告从第三人处购买了这种刀片更换了用旧的刀片
原告认为,当刀片报废后,专利产品从物质上来说已经不存在了
如果更换一个刀片,就是制造了整个专利产品,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