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的立法选择——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蔡立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转让合同内容提要:善意取得成立于转让合同仅有让与人无权让与、而无其他引发转让合同效力瑕疵的场合,但在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因素的既定约束下,若把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会导致该制度的空转
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转让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构成关系的问题上,我国物权立法的最佳选择是回避转让合同有效与无权处分持续存在的相互排斥,通过对登记或占有效力的特别规定,拟制受让人善意、占有保护或登记的公信力具有补足因无权处分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原因不足的效力,以解决善意取得制度面对的特殊问题
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在所有权人利益与善意第三人利益间折冲樽俎的结果
近代民法以来,所有权神圣作为财产法的逻辑起点,被视为财富创造的核心激励机制
保护所有权也是市民社会得以存续发展和私人自由得以保障的重要基石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对所有权神圣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立性制度设计,冲击了财产法的基本逻辑,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制度选择
法律必须通过严格善意取得的构成,即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彰显通过善意取得限制所有权的充分理由,即该制度的正当性
在此前提下,余下的问题通过对善意取得的构成附加何种条件、采用何种立法技术手段实现上述立法目的
明确规定“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选择
本文拟对立法草案的这一选择的实际效果进行分析,进而指出该选择的弊端,在此基础上,结合大陆法系处理这一问题的立法技术,给出我国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建议
一、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