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案情介绍】1995年3月5日,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1995年4月1日至1997年4月1日
此合同于1995年4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1995年8月1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以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
1995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1995年8月5日至1996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
当1995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8小时头昏脑涨,便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
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
其中一个工人顾某提出在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间之内有一次20分钟的工间操,这个规定对全体职工都应当生效
分厂厂长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报酬为每月300元,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而在公司与此批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作为提高工资的代价,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如果要求20分钟的休息时间,就把工资降低到300元
顾某等10名工人看到问题不能解决,就向公司所在地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分厂按集体合同给予每个工人工间操20分钟的休息时间,同时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