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7页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摘要: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在行政法规级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业主委员会”一词,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了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
但是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规定很不具体,从而导致现实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分析,明确了其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
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12月,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审结,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按规定到2002年4月任期届满
但任期届满后,业主大会并未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来的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1月30日同成都文石物业管理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
24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
30元,并于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3月,该花园119名业主或住户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管理议无效
法院在经过了漫长的调查审理之后,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补充协议》无效
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该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的任期已于2002年4月届满,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权已于届满时终止;同时,由于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特别授权的,因此该补充协议属无效协议(参见常江:《全国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