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思路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年多时间的发展,投资品种和投资者的数量、规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也在不断地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委托理财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上市公司委托理财,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就是上市公司作为委托方将公司的货币资金按照某一协议委托给一家或数家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法人企业(即受托方),由后者将其主要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
我们根据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及临时公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统计得出,截至2001年9月20日,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其中深市66家,沪市107家)在2001年财务年度进行了委托理财,占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15.0%,涉及资金总额为219.7亿元(有部分上市公司还通过其大股东间接进行委托理财,但这部分委托理财情况未予公开披露,其涉及的资金额未能统计在内),平均每家委托理财1.27亿元,分别占这些上市公司同期总资产、净资产的5.41%和9
19%,是2000年深沪股市融资总额的14.38%
其中,宝钢股份(600019)委托理财金额最大,达122000万元,金额最小的为秦川发展(000837)的500万元
如此巨额的货币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不仅将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而且有可能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形成不小的冲击
正是由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规模大、影响广,因而引起了各界尤其是监管部门的关注
但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对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利弊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未得出一个权威、统一的结论,而且迄今已有的一些有关此问题的分析文章也比较零散、片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实践时间相对较短,目前大部分委托理财协议时限均未到期,巨额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尤其是一些严重的负面影响,还未直接公开于市场而处于潜伏状态,有待进一步观察;另一方面是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