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从一起案例谈准确确定案由的意义(任玉峰)是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从一起案例谈准确确定案由的意义任玉峰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19-3-13在民事诉讼中,案由的确定看似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而其实则不然
准确确定案由,对于正确界定当事人所争议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正确处理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就可窥此一斑
【案情】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信用社”)
被告:肖某,男,46岁,汉族,某县四村农民
2019年4月7日,被告肖某从信用社的储蓄所处借款2万元,借款日期自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5月7日,借款月利率9
,年利息金额为2521
2019年5月6日上午8点57分,被告肖某到信用社的储蓄所还款
在其用面额为3840元的定活储蓄存单支付了该笔借款的利息后,原告的工作人员便将借款凭证原件放到了柜台上,被告见机遂把应该归还本金的现金装回自己的口袋,并将已经放在柜台上的借款凭证原件拿走,离开储蓄所
当原告旋即派人向肖某索要2万元欠款时,肖某以其已经持有原始借款凭证为由,拒不归还借款
故而信用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及损失
【争议】本案案情很简单,但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确定本案案由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没有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万元的情况下,取得了原告的原始借款凭证,造成了原告合法利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肖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是其履行合同不充分,违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由应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评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而取得他人财产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
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