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年字第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债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为了确保年—月—日(下称“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所签订的年字第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词语释义(一)甲方陈述与保证1、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2、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3、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二)词语释义主合同:指借款人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的年字第号借款合同。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一)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与借款人在年月日签订的年字第—号借款合同而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人民币贷款。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二)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额为:。2、在主债权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上述两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第五条、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到期之日起两年。2、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则借款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批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3、如乙方依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日起两年。4、如甲、乙双方及借款人三方就主合同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则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⑴、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⑵、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3、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事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⑴、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⑵、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⑶、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4、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改造或其他事件时,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责任。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实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2、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