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典型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因诉汽运集团汽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有被告主体资格,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公司与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作为出租人,不负责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任何赔偿损失,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从事实根据,本公司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对车辆既不能控制、支配,也不能享有运营利益,车辆所有权归本公司是形式上的所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这种所有权不是真正实际意义上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考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当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人
同时,本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所以要求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没有依据的,而且显然有失公允
三、车牌为货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五十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原告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道路交通法》第76第1页共8页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保险人的直接受偿权,保险公司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直接和法定的
且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尽管保险公司并没有直接对受害第三者侵权
因此,原告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