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管理费是否应当支付和收缴的施工合同代理词【提要】本案因为施工单位的资质、非法转包,而致使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约定的价款支付条款能够适用
收取管理费的条款能够适用
若管理费不应支付,是否属于收缴的范围等,都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本代理词对相关问题做了论述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田XX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审判长归纳的焦点以及相关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1、原告施工的工程款已经审计确认,数额具体明确
2006年4月30日,第二被告XX技术学院与第一被告签订《施工合同》
第一被告将该合同项下的工程,直接转包给了原告田XX,并于2006年6月5日,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该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履行:包括进度、质量、材料供应、结算、安全、保修、变更等完全按照甲方与校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一被告与校方第二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总价以审计值为准”
2008年3月25日,山东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定原告施工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730877
原告田XX、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审计单位在报告书上签字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证实了以上事实
扣除第一被告已经支付、垫付和转付的工程款后,尚欠原告2193999
2、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
因为第一被告并不具备土建工程的施工资质、原告田乂乂也不具备施工资质,且第一被告直接将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所以无论是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还是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