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引注:请各位合同经办人在填写前仔细阅读各条指引,提交审核时把本指引删除。填写施工合同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1、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如属独立的办公楼、机房楼等依法应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其他小型项目的建设施工按照国家及各地方行政管理规定如需规划、环保、无线电管理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审查相应审批文件。审核涉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应当审核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2、合同主体的审查《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审查,除按照通用审查指引审核外,还应当审核承包方是否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资质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审核资质时应注意审核其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持证单位名称是否与承包单位名称一致等。3、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不得有以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审查时如有违法内容应当进行删改:(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二)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三)同意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四)同意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五)同意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非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六)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七)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八)与非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包括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情况);(九)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4、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约定。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合同价款)不一致的,依法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审计后以审计定案值为准),因此应避免签订此类价款不一致的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