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至15%,合同大量无效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至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这种现象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了可靠的避风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至15%,合同大量无效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至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这种现象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了可靠的避风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至15%,合同大量无效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至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
这种现象引起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商事主体对合同产生不信任感;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了可靠的避风港
无效合同大量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无法制观念,故意违法;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原合同法制度有关
原合同法制度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过于强调保护交易安全
本文力求从司法的角度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剖析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的立法和司法的问题,以求得到共识,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新的《合同法》
一、原合同法制度确认三种常规案件无效的质疑
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的案件、超范围经营的案件、未经房屋登记机关核准的财产租赁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确认为无效
上述三种案件无效认定后,在理论界引起学者的反对,认为无效合同的范围应作严格限定
上述三种案件属常规案件,在经济合同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讨论已是当务之急
(一)关于非法人组织机构对外缔约效力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未作规定,国家工商局1985年《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人团体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问题,理论依据是把非法人团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