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峰、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8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琦铭【审理法官】赵琦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立峰;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孙立峰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立峰【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立峰【被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1/7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首先,孙立峰虽未与万科物业公司签订《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涉案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应由业主进行分摊。【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涉案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应由业主进行分摊。孙立峰并无证据证明,万科物业收取的7.5元/月/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包含了公共部位的水电公摊费用。至于万科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范畴。相关行政部门未予认定万科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的前提下,孙立峰主张该费用系违法收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孙立峰应当依据《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万科物业公司缴纳上述费用。孙立峰于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万科物业公司未予发表质证意见。因上述证据待证事实与本案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孙立峰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作为二审新证据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孙立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318:51:52【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孙立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科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孙立峰未与万科物业公司签订《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孙立峰办理收楼手续是因为万科物业公司要求必须签字后才开门验收。收楼时,孙立峰就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孙立峰当即拒绝收楼。故孙立峰并未实际2/7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立峰负担。本判决为收楼,不应缴纳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二、万科物业公司已向业主收取7.5元/月/平方米高额物业管理费,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公摊费用。万科物业公司向孙立峰收取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属于违规收费;三、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涉案房屋仍处于维修状态,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电费52.66元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万科物业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孙立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孙立峰、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819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64号自编31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系该司职员。审理经过上诉人孙立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