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峰、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
14【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8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琦铭【审理法官】赵琦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立峰;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孙立峰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立峰【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立峰【被告】广州市万科商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1/7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首先,孙立峰虽未与万科物业公司签订《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根据《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涉案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应由业主进行分摊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涉案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应由业主进行分摊
孙立峰并无证据证明,万科物业收取的7
5元/月/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包含了公共部位的水电公摊费用
至于万科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范畴
相关行政部门未予认定万科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的前提下,孙立峰主张该费用系违法收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孙立峰应当依据《XX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万科物业公司缴纳上述费用
孙立峰于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万科物业公司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因上述证据待证事实与本案处理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孙立峰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