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下项目管理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作者:韩雪红李磊来源:《科技资讯》2012年第2期韩雪红1李磊(1.天津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300457)摘要:政府投资项目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投资大、公益性等特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在项目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政府投资项目“三超”现象比较普遍,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投资效益往往不能最大化。近年来,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这当中,比较成熟和先进的一种管理方式就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本文主要研究代建制下代建公司的项目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以及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关键词:代建制的合同模式代建合同结构代建合同管理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1(b)-0181-021代建合同模式与项目范围1.1代建制的合同模式(1)“代建制”试点中的三种合同模式。①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如图1。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②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如图2。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③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如图3。“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以下几点。“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2)完善“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推行代建制的三项政策目的。但“三方代建合同”模式也存在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发展改革委员会”,不宜直接成为代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解决问题须从改变出面签订合同的“委托方”(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性质入手。如果能够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之下,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由该“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出面选择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即可使“三方代建合同”成为符合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新型合同”类型。1.2代建项目范围的界定代建项目范围的界定是代建合同管理的基础,依照基本建设规律和代建制的特殊使命(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的要求,为强化管理、便于追溯违约责任,代建项目范围宜界定为:从项目批复立项至保修期结束,而且不宜将代建阶段作进一步细分。(1)项目批复立项应作为代建工作的起点。(2)项目竣工验收不能作为项目代建工作的终点,有必要再延续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