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面与公司解I除劳动合同篇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
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依据〉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
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
>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
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
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双方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在〉中也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