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方法例如【例】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
问: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起诉丙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假设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
问:甲可否对丙主张行使代位权
【例】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
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的债务,丙不知甲、乙的纠葛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的财产仅有一辆汽车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
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不知甲、乙之间的情况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上例中乙以3万元将汽车卖与丙,丙不知甲、乙的纠葛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如果乙赠汽车与丙,但乙尚有银行活期存款10余万元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1、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来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就构成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
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实现带来障碍,《合同法》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
2、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或者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单方实施的行为或其与第三人共同进展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3、债的保全是债对于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的效力,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
鉴于债的相对性原那么,债的关系原那么上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为确保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债对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债的保全就是债的相对性原那么突破的典型
(二)债的保全的方式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权利: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