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确认合同已经解除
要旨:在合同解除权人作为攻方发起合同纠纷之诉时,诉讼请求中应尽量避免“请求判令解除合同”之类的表述,转而采用“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或者直接规避该条诉请,直接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合同已经被解除的基本事实
基本案情: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按照约定时间约定方式向甲供货,甲随后预付了部分货款
后虽经甲多次催促,乙仍怠于履行发货义务
最终,甲与乙经电话协商,约定X日中午12时前,保证货物送到甲处,否则,甲可以解除合同
X日中午12时,货物未按时送到,甲随即电话通知乙,解除合同,乙在电话中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不置可否
问:应如何尽可能安全地设置诉讼请求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有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
认为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语义,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
只有向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除权人不得诉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一、为什么要允许解除权人发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
(一)否定说的弊端其一,将导致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向对方的返还或赔偿之诉讼请求没有基础
由于不允许解除权人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状态还没有被司法机关正式认可,即无法确定合同是有效解除,还是合同解除不合法而继续有效存在
因此,只要相对方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解除权人要求合同解除后相对方的返还或赔偿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合同解除是返还或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