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分析报告摘要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的特征包括:(一)融物和融资的双重职能融资租赁使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租赁公司兼有金融机构和贸易机构的双重功能,因此融资租赁比银行信用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由于融资租赁将设备的生产厂商与设备的实际使用单位连接起来,有利于促进产销结合
(二)融资租赁具有三方当事人,并且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之间需签订并且履行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从而构成一笔租赁交易的整体
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购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前提,购货合同的履行是一笔租赁业务完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以上述关系为前提,出租方有根据购货合同购买物件,并且支付货款的责任和义务,承租方则有根据租赁合同获得物件的使用权,并且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租金的责任和义务
(三)承租方有对租赁物及供货方进行选择的权利出租方不能干涉承租方对租赁物的选择,承租方还有权选择供货方
如果出租方是应承租方的要求,或是出于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可以向承租方推荐租赁物件或推荐供货方,但是其决定权仍是承租方
因此,出租方也不对承租方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所有权归出租方,使用权归承租方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呈分离状态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摆脱了传统的财产占有观念,所有权因素被淡化,有利于确定现代化的经营方式,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五)租赁合同不可解约出租方在一个较长的租赁时期内,通过收取租金来收回全部投资,即租金采用分期归流的形式
租金的性质实为承租方对物件使用权的获得而按期所付出的代价
由于租赁期是一个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