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执法监察制度为了确保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的严肃性,明确执法人员职责,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执法监察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特制定本规定:一、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的对象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各镇、街办纪委、纪工委,区属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察责任追究的范围(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的;2、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或虚假证明、鉴定报告,擅自更改有关记录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笔录的;3、随意泄漏机密,为违纪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的,暗示和支持违纪人员掩盖事实、弄虚作假的;4、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袒护和包庇违纪人员的;5、违反办事程序,适用党纪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过错;6、不依法执行公务,导致发生其它行政过错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负责人的责任
1、因承办人员弄虚作假,造成领导判断和决策失误的;2、因失职渎职出现过错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拖延推诿,导致工作失误的;3、因领导干预导致失误的追究领导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2、错误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
1、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原因出第1页共2页现过错的;2、执法犯法不按程序办案的;3、全年发生两次责任追究的
三、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办法1、年内受到一次责任追究的,写出书面检查;受到二次责任追究的,写出书面检查,在全区进行通报,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受到三次责任追究的,建议受到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要求被追究人调离执法岗位
2、因领导决策失误造成的错误,不追究分管领导以下人员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