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住宅地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二区
法定代表人潘银芯,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黄正熙,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诞生,住中山市南头镇镇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女,汉族,1970年5月2日诞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凤山东路6号德业大厦三座,系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业主
托付代理人陈业方,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宝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二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XX年8月至11月间,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下称永宏厂)签订了多份销1Word文档售合同及送货凭证,商定由宝柏公司向永宏厂购买包装罐
期间,宝柏公司共收到价值为174705
40元的包装罐
后经李欣追收未果,遂于XX年10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宝柏公司马上偿还拖欠的货款174705
40元,并担当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永宏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爱护
宝柏公司收取李欣的货物,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负向李欣支付尚欠货款174705
40元的责任
李欣起诉有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宝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欣支付货款174705
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宝柏公司负担
上诉人宝柏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一、一审以上诉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由认定了被上诉人供应的证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