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下)案例一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过错方应承担房屋差价损失【案情】2016年1月10日,张某作为卖方与钱某作为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936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钱某,并约定于2016年2月初办理托管贷款手续
当日,钱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
后张某表示该房屋系与其丈夫李某共有,售房未经其李某同意,且因小孩就学需要不愿再卖房,并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332000元、评估费1210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擅自卖房,事后亦未取得房屋共有人追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有重大过错;钱某应知房屋为张某和李某共有,仅与张某签约,亦存在一定过错,由此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主要由张某承担70%,钱某自担30%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返还钱某定金20000元,并赔偿损失210000元
【点评】二手房买卖中,房屋为数人共有,购房人仅同房屋共有人中的一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不应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在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情形和可变更、可撤销事由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有效
但是,因其他共有人事后拒绝出售该房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购房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差价损失系因合同解除所引起,属于间接损失,应作为赔偿范围,应根据当事人约定、比照最相类似市场成交价或参考评估机构确定市场价确定差价损失,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分担,一般出卖人应承担主要损失
案例二以房抵债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未经过户登记尚未成立【案情】2015年12月16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A公司尚未付清王某材料款,现王某欲购买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