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遵循依法计征、公平合理、简便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由印花税纳税人或委托代征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所附《佛山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表一)执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