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四)区外生产企业应在广西设立分公司或有代理企业,并由该企业广西分公司或代理企业提出申报。但是该区外企业必须符合上款规定的条件。第六条申报材料(一)备案申报表(一式3份,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委各存1份,申报企业留存1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代理销售企业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三)产品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必须提供经过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标准文本);生产能力说明、生产设备清单;产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企业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2年内有效型式检测报告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涉及人身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五)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核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新产品应提供新产品鉴定或评审证书;进口产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及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第七条备案程序(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建委提出申报。(二)设区市建委受理备案申报后,应组织材料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材料齐全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交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报材料。(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www.gxjskjzx.net)公示7天,如无异议,将颁发《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为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对备案不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通知书通知申报企业,并抄送市、县(市)建委(建设局)。第八条使用管理(一)区内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经过备案的节能材料和产品。鼓励举报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对使用未经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建筑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抽检力度。(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