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市场管理,维护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公布,负责编制发布省级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
设区市建委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受理、登记和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一)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及其辅料;(二)节能门窗、玻璃幕墙;(三)各种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备设施;(四)建筑内各种耗能设备及其相关节能产品;(五)建筑遮阳产品;(六)建筑用水器具、管材和配套管件;(七)各种防水材料;(八)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产品;(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产品;(十)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及辅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材料和产品可向各市建委提出备案,各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一)材料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产业技术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我区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三)没有知识产权等各种权属争议
(四)区外生产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