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管路管理办法1、职责范围1.1 使用单位负责轨道、管路的领取、使用、退库及码放等管理工作。1.2 采煤队负责上巷卫生区以内及下巷皮带队设备尾以里的道轨、管路使用及回收、退库等管理工作。1.3 开拓、掘进队负责本单位运输设备至本单位掘进头区域内、调度室临时指定的卫生区以内道轨、管路的使用及回收、退库管理工作。1.4 其它巷道的道轨、管路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1.5 井下运输大巷内的永久管路由机电车间负责管理。1.6 井下运输大巷内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管理。2、管理办法2.1 机电科对全矿井下使用的道轨、管路及井下备用的道轨、管路进行建帐管理,做到帐物对比。2.2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的道轨、管路的建帐管理,做到帐物对比。2.3 工作面回采期间,道轨、管路做到及时回收,不得掩埋,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区队罚款 2 元,罚队长 50 元/次,并要求限期回收。2.4 各单位回收的道轨、管路必须运到机电科指定地点存放(或升井交供应科),并码放整齐,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 1元/次,罚队长 30 元/次。2.5 掘进或修护工程结束时,机电科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道轨、管路交接,并及时调整有关区队道轨、管路在籍数量。对掘进修护结束剩余的道轨、管路要按规定时间由使用区队进行回收,机电科监督。若不能按时完成,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 50元/根.天,罚队长 20 元/根.天。无法回收造成损失的,按材料原值处罚责任单位,并罚队长 1 元/次。2.6 每月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区队对井下所有道轨、管路进行月度盘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每月 1 号以前,各单位持回收手续到机电科办理对帐手续,逾期不到机电科办理对帐手续者,对队长罚款 1 元。2.7 井下回收到以前被埋压的道轨、管路及附件,机电科验收确认后,按原价 20%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2.8 道轨、管路及附件回收数量、质量及处罚规定:2.8. 1 道轨、管路 1%回收。道夹板回收率 1%,完好率不低于 80%。管卡回收率 1%,完好率不低于 95%。实际回收量低于应收标准部分(因安全生产需要,由矿统一安排的除外),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道轨 1 元/m; 2寸管 50 元/m; 3 寸管 80 元/m; 4 寸管 1 元/m; 6 寸管 160元/m,道夹板、管卡 50 元/件。以上罚款队管理人员承担 30%。2.9 以上处罚由机电科开具罚款单,反馈到责任区队,月末从工资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