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火电燃煤机组能效水平对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429号)文件精神,促进火电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开展,提高火电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负责建立全国火电燃煤大机组能效水平对标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对标的工作程序,确定对标的范围、数据指标以及各类指标的技术边界条件,建立能效水平对标数据库,指导对标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能效水平对标工作,针对中央及地方发电(集团)公司、独立发电企业及行业自备电厂,遵照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电联负责组织建立全国电力行业火电燃煤机组企业能效水平对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中电联负责节能工作的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各集团(投资)公司分管节能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各有关单位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领导担任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能效水平对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履行行业相关职能,负责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日常组织与协调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组建能效水平对标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作为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技术支持,各单位应对入选专家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中央及地方发电(集团)公司、独立发电企业及其它行业自备电厂负责组织本企业内火电机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各自的职责,保证能效水平对标活动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各集团(投资)公司、独立发电企业及其它行业自备电厂负责建立能效数据报送制度,并根据本办法要求督促所属发电企业将能效数据及节能降耗工作总结按时报送到办公室
数据报送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