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7页【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9年四季度【文献号】1095【原文出处】法学评论【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94【原刊页号】45~51【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200910【标题】公司清算中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英文标题】FundingBlemishofShareholder'sCivilLiabilitytoCreditorduringCompanyLiquidation【作者】刘文【作者简介】刘文,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公司解散清算且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否对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其债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的适用制度却无涉及
文中通过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三种具体制度的分析,指出应以侵害债权制度作为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选择,并对出资瑕疵股东的具体责任范围进行了探讨
【摘要题】观点【关键词】公司清算/出资瑕疵股东/债权人保护/民事责任【正文】作为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以公司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资产承载着公司运营的物质保障和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
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组成,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
如果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瑕疵出资,不仅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而且将使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
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前对债权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司解散清算中,追究出资瑕疵①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对于保护清算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一、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制度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因歇业、被撤销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