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办特函〔2010〕63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年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各地不断强化以气瓶产权改革为基础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为查清全国在用气瓶数量、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气瓶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气瓶使用量大面广,使用者法制意识不强,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检验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导致的气瓶事故仍居高不下。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气瓶充装和检验问题造成的事故,确保气瓶安全使用,按照总局《2010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年”和“质量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开展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以下简称“两站”)集中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两站”治理工作目标和要点(一)治理工作的目标。通过规范和强化气瓶“两站”的安全管理,巩固以气瓶充装站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充装站分类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气瓶“两站”许可率、充装和检验人员持证率、气瓶使用登记率和定期检验率,有效解决气瓶违法充装、超期不检、违规使用或修理改造报废气瓶等问题,遏止气瓶因充装和检验不当导致的事故。(二)治理工作要点。1.督促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进一步完善安全技术条件,规范“两站”许可工作和气瓶安全管理;2.加强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治理工作,督促两站建立对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制度,消除事故隐患;3.严厉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许可充装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的行为;4.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站的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以充装站和检验站为安全监察重点,气瓶“两站”定期将气瓶送检和检验信息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气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探索气瓶充装站分类监管试点。二、治理工作范围和重点—2—此次全国气瓶“两站”治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治理的重点是氢气瓶、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和车用气瓶等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治理重点。治理的重点单位是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低、举报投诉多的气瓶充装站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三、“两站”治理工作依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使用登记规则》、《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相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五)相关气瓶国家标准。四、“两站”治理工作内容(一)气瓶充装站治理。气瓶充装站治理工作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1.检查气瓶充装站及人员资格许可情况。(1)充装站是否持有有效的充装许可证;(2)充装站是否超范围充装;(3)相关充装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资格证—3—件,充装站充装资源条件是否持续满足有关法规、规范要求。2.检查充装站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1)是否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2)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实用并及时修订;(3)是否有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4)现行气瓶安全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齐全。3.检查充装站气瓶管理情况。(1)充装单位应拥有与其气体生产或储存能力相适应的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满足充装许可发证机关规定的数量要求;(2)自有产权气瓶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3)自有产权气瓶是否建档,并办理使用登记;(4)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4.检查充装站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1)是否按规定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车用气瓶等特殊气瓶除外);(2)是否按规定进行气瓶充装,是否违规充装—4—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3)是否按规定在充装的气瓶上逐只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4)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