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专题精算通讯第五卷第一期论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关系梁子君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摘要】中国保监会对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方向是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监管转变,而对于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监管已成为实施该监管原则的基本内容。本文试图从概念、职能和组织架构的角度,先在一般公司层面上界定三者的区别和联系,然后将其应用于保险公司,目的在于为我国保险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及其监管提供理论依据。【关键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一、引言保险公司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金融服务机构,强调控制风险是其永恒的主题。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在2005年中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建立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是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核心内容。“五道防线”中第一道防线就是公司内部控制,是基础防线。中国保监会还多次强调,要逐渐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监管转变。其中,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保险监管体系有效性的基础已经被作为了主要监管内容之一。制定和推出保险公司治理的指引已经被中国保监会设定为2005年着力推动的工作重点。中国保监会提出的监管理念和原则,完全符合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事实上,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服务业的监管理念都逐渐统一到了新巴塞尔协议(2003)中提出的“三支柱”风险监管原则之下。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管审查过程,第三支柱:披露过程。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就是风险管理,“三支柱”共同构成风险管理的有机整体。第一支柱是对公司财务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第二和第三支柱则针对那些难以通过资本充足度要求来控制的风险,特别是通过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来实现。我国从2004年以来,积极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开始把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列为中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这里的偿付能力监管就是最低资本要求。而对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市场行为监管则属于过程性监管,即加强公司自我控制风险的能力,包括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与最低资本要求相辅相成。过程性监管要求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评估、监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自我控制风险的能力。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加强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的监管。为了更合理的分配监管资源,更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必须明确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这三个交叉概念各自的内涵职能、区别和联系。本文先从一般公司的角度,分析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联系和区别。从一般概念、定义、内容、职能以及组织架构的角度来分析,然后从保险公司的特点出发,以实际公司的相应内容为例,给出保险公司中关于这三个概念之间关系的组织架构图,为进一步细化相应监管原则和具体措施提供理论依据。二、一般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公司的经营目标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或者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这是讨论一般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三者之间联系和区别的基础。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风险管理这个概念可以区分为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理念强调的是保险公司整个动态的风险管理过程,是个抽象的、比较宏观的概念;而风险管理活动强调的是保险公司每一个具体的风险管理行为,是个具体的、相对微观的概念,这里重点讨论的是风险管理活动。2.1三者的关系现代企业的管理过程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种职能。而风险管理已被公认为管-23-授权边界系统信息系统交互式控制系统减少制度的标准诊断控制系统内部控制激励措施图1:控制示意图1、设定公司目标2、界定经理人员的责、权、利3、有效的监督1、经理人员行使决策权和控制权2、公司经营管理战略管理图2: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专题精算通讯第五卷第一期理领域内的一项特殊职能。普通企业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