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文件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深盐财〔2009〕51号关于发布区政府公务车协议维修企业的通知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公务车协议维修管理工作,规范公务车维修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2009年度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现将公务车协议维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有效期1
实施范围:区直各部门、各街道、盐田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各事业单位的各类在编和非在编公务机动车辆
协议有效期:本轮公务车协议维修期限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下一轮公务车的协议维修服务中标结果通知下发之日止,原公务车协议维修服务有效期在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自动废止
二、协议维修企业的名单1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定“深圳市盐田区伟达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11家汽车维修企业为区政府公务车协议维修企业,其中:一类维修企业1家、二类维修企业8家、三类维修企业2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协议维修企业的选择各单位可根据政府公务车协议维修企业的分布、价格、经营类别、服务质量和综合实力等因素,择优选择相应的企业进行公务车维修
各协议维修企业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区财政局和区政府采购中心授予的牌匾以及投标时承诺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措施内容,以便监督
四、维修费用的结算支付各单位须对公务车协议维修企业在“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公务车信息收集和管理系统”提交的公务车协议维修信息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由各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维修费用支付手续
未按规定在公务车协议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对因公在深圳市以外地方出车时发生车辆故障需要紧急维修的,可就地、就近维修,不受公务车协议维修规定,直接凭维修专用发票按财务制度规定据实报销
六、监督和管理区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对政府公务车协议维修企业履约情况和预算单位的政府公务车维修业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