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现将清理后保留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执行。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第3页共5页第2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页二○○六年十二月四日附件: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说明1统一代码证书费发改价格〔2003〕82号,浙价费〔2003〕332号,浙财综字〔2005〕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正本10元/份,副本8元/份发放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技术服务费90元/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IC卡工本费40元/卡2条形码检测费80元/批次〔1992〕浙价费联128号3计量标准考核收费〔1992〕浙价费联55号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包括计量授权证书)10元/证计量标准考核国家级800元/项,省级400元/项,市级200元/项,县级100元/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按计量标准考核收费标准30%收取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收费〔1992〕浙价费联55号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10元/证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包括标准物质定级鉴定)鉴定试验项目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5万元以上的,最高5000元/品种;鉴定试验项目比较特殊、复杂或仪器价值在1–5万元的,最高3000元/品种;鉴定试验项目简单或仪器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500元/品种以下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200元/品种以下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2000元/系列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200元/批量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每个品种按国内定型鉴定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5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收费〔1992〕浙价费联55号第4页共5页第3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5页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10元/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100元/型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80元/型号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收费〔1992〕浙价费联55号计量认证证书10元/证计量认证国家级1500元/质检机构,省级1200元/质检机构7计量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浙价费〔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