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核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1989年1月13日发布)第二十三条;(二)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川食药监法〔2008〕8号)下放行政事项管理权限项目
二、申请条件经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批准使用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
三、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受理后由企业(用于企业接受现场检查时检查组使用)留存一份,报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绵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一份
(二)应提交的材料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附件7-2)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医疗机构概况和自查报告;4、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5、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质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6、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7、放射性药品储存、使用规章制度;8、省卫生、公安、环保部门分别发放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和环保影响评价批文(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10、申请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书
(附件7-4)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备齐资料,向窗口申报
(二)窗口对资料不齐的,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处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处部门服务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窗口5个工作日内从检查员库中抽调2-3人按标准现场检查
(五)窗口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