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
1为了加强安康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安康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3在安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私房自住建设另行制定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2
1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零散地块建设永久建筑物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1的规定
表2-1建设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建设项目类型旧区(m2)新区(m2)低层建筑350500多层建筑7001000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14002000高层公共建筑18003000备注:1
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新区指新征地或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旧区指旧城区其它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区域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市场或停车场管理用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确需进行重建的特殊用房;2
3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4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详见表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