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科技大學電子系博士班93年一般生入學學生畢業標準2003/07/08系務會議通過2004/9/17學術委員委員會修訂2004/9/29系務會議通過南台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博士班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本校教務規章訂定之
入學要求:筆試、口試及審查
學分制度:(A)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B)碩士班修過之本系課程,若是在博士班重覆選修者,該學分將不予承認
(C)畢業學分之承認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資格考試:(A)資格考試共選考四科
(B)時間及次數:考試每學期舉辦一次
各研究生於第一次參加考試時,必須決定選考科目,選定之後不能更改,且應於入學二年內完成為原則
超過時由指導老師向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每次延長一學期,專職生(FullTime)至多不得超過三年,兼職生(PartTime)至多不得超過五年
(C)未依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本系通知註冊組勒令退學
資格考試及格後之下一學期起方准申請畢業論文口試(已達最後修業期限者可於當學期提出)
論文初審:(A)由各組先開會審查(請指導教授送該組召集人召開),審查委員為各組專任教師至少五人出席,並經秘密無記名投票獲三分之二(含)委員同意,才得向學術委員會提出畢業申請
會議記錄必須包括申請者發表論文之評點認定說明,(B)論文是否具有完整性及創意性,傑出與否,修業年限,是否兼職
會議記錄及秘密無記名投票單密封再於每學期之公佈截止日期前(已達最後修業期限者原則上可於當學期結束一個半月前提出)提送學術委員會核備
(C)未滿(含)三年申請畢業者需經學術委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投票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逾四分之三(含)以上評定為通過及格者方為通過,否則以不通過論
博士論文口試(A)口試委員組織:依研究生學位考試規則規定,由委員5-9人組成
校外委員至少逾三分之一,指導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所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