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休闲旅游农业企业星级评定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29号)要求,充分发挥专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重在服务的作用,不断提高休闲旅游农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拓展农业的观光休闲、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功能,进一步推动全省休闲旅游农业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制定了《吉林省休闲旅游农业企业星级评定办法》,在征求各市(州)和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研究决定在全省休闲旅游农业企业中开展休闲旅游农业星级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办法如下:一、参评对象凡本省境内具有一定规模,合法经营,可申报评审星级休闲旅游农业企业
二、星级休闲旅游农业企业评定标准申报评星级的休闲旅游农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评审吉林省(X星级)休闲旅游农业企业:(一)依托“三农”
以农业生产资源为主要依托的休闲农业企业(园区)要以当地农业生产和经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场品加工等)为基础,生产的农业品要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水平,对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带动性强,经济效益良好;以自然景观、古村镇、民俗文化为主要依托的乡村旅游企业(景区)要具备较强的带动当地农民就业增收的能力,注重对传统农耕文化、民俗文化的挖掘、保护、弘扬和传承,且对“三农”的支持和反哺作用较强
(二)规模较大
申请评星级的休闲旅游农业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
占地面积: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休闲旅游农业企业分别不少于30亩、60亩、120亩、180亩、240亩以上
年经营收入: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休闲旅游农业企业分别不少于1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
(三)形象优美
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建筑物设计别具风格,绿地占地面积较大,整体给人有一种赏心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