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八条依照本细则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第九条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起职责分工明确,协调沟通及时,运行顺畅规范,执行准确高效和监督管理到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管理和工作机制,保证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卫生、监察、纠风、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工作、监督两个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监督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决策。属于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决策,由领导小组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商议解决;属于职能范围明确的专项业务问题,由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联络员会议商议解决。(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三)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集中采购价格和规定加价政策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产品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强中标药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六)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的财政补助政策,并对财政补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七)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投标的中药产业扶持政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执行情况及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九)工信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企业生产的管理和服务,协调保障生产要素供应,推动企业不断提升生产供应能力。(十)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