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处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村道、田间、农村场院行驶、作业和停放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处理农机事故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效率原则
第四条具有2年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发生三级以上农机事故,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派员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发生四级农机事故和涉外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和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事故处理员回避
事故处理员的回避,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机事故报案时,应当做好受案记录
受案记录应当记载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农业机械类型、号牌,是否运载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逃逸农业机械的颜色、特征、逃逸方向等情况,并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
报案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接到报案的人员在做好受案记录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