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处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村道、田间、农村场院行驶、作业和停放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适用本程序。第三条处理农机事故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效率原则。第四条具有2年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第五条发生三级以上农机事故,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派员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发生四级农机事故和涉外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和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第六条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事故处理员回避。事故处理员的回避,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决定。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机事故报案时,应当做好受案记录。受案记录应当记载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农业机械类型、号牌,是否运载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逃逸农业机械的颜色、特征、逃逸方向等情况,并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报案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案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第八条接到报案的人员在做好受案记录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指派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并按本程序第九条的规定上报。有人员伤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第九条发生下列农机事故之一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立即当报告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有人员死亡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三)涉及外国人员和外国农业机械的;(四)因农机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安全的。报告农机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驾驶(操作)人员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自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遗弃农业机械逃逸的,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迅速辑查,并及时报告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在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相关信息。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告,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协助辑查。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员根据现场及勘验等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农机事故。属于农机事故的,事故处理员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二级以下农机事故由本机构分管领导审批,三级以上农机事故由本机构领导会议审核、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单位,待有关人员到达后,移交案件。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涉嫌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随时移交案件。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案件是因报案人对管辖不清等原因造成事故处理权限错误的,应当先行开展伤员救助、现场保护和前期处置工作,通知有处理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待有处理权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事故处理员到达后移交案件。第三章现场处置及善后处理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