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资质审查和车辆审验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审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核准实施办法(暂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核准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车辆审验实施细则
第一章运输企业资质审查第一条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的企业,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检查方法(一)检查机构应在实施检查至少五个工作日之前,将检查计划通知受检运输公司
(二)采取听、查、看等方法检查1.听:现场听取建筑废弃物运输公司的汇报情况;2.查:现场查阅运输公司有关资料和检查管理制度;3.看:现场看有关设施、设备;第三条检查内容(一)具备合法的道路行驶资质、运输经营资质,并经密闭性能审验合格的运输车辆总运力达到200吨以上(对照检查车辆总运力列表与车辆合格情况);(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等;(三)具备相应的管理架构和人员,以及安全生产、车辆和人员管理制度;(四)具备固定的办公及车辆停放、维修(保养)场所(每台车辆停放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受检公司应出示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所证明);(五)有完备的驾驶员信息记录;(六)有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整顿的文字材料
第四条检查机构对检查情况汇总并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核准,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对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及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证》、《广州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对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