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人员工资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定本公司部门人员(包括车间主任)的工资基准与程序,以保证部门人员工资管理的合理性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具有正式工身份的科室人员、车间主任及车间技术员(有协议工资者、具有操作工性质的科室人员及司机则不在此次工资改革之列),技开部模具设计人员及产品开发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技开部项目工资制度》
有关新职工和临时工的工资待遇请参照其它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工资由学历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能工资、工龄工资以及津贴六部分组成的,其中学历工资、岗位工资、职能工资及工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其结构如下图:学历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能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第四条第四条工资发放前,作如下扣除:(1)(1)个人所得税及地方政府规定应予扣除的费用;(2)(2)法律规定应予扣除的有关个人的保险费用;(3)(3)公司内部契约中规定应予扣除的部分;(4)(4)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处罚的款项
第五条第五条工资的核算单位一律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第六条职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请求公司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及其它权益,公司应在一周内支付其出勤日数的工资
第七条第七条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职工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公司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八条第八条职工如对工资发生疑义,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由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协调解决
但自发生三个月内未行使的,则视为弃权
第九条为了使工资条例日趋完善,公司保留对该条例的修改权,但公司须及时把对条例的修改通告职工
第二章第二章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十条基本工资及津贴按月发放,其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26日到该月的25日,发放日为下月的28日;绩效工资按年发放,其计算期间为1月1日到12月31日,发放日为第二年的2月20日
如遇发放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